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简称《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对于推进长江流域交通运输全面绿色转型发展,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长江保护法》多项条款涉及交通水运行业,包括河湖岸线保护修复和高效利用、禁限航区域划定管理、航运枢纽大坝除险加固、保障生态用水和统筹航运用水、生产建设弃土石渣综合利用、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危险化学品运输管控、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设施和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建设、岸电设施建设改造和使用、港口航道船舶绿色升级改造等,并对禁限航区航行、船舶岸电使用、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例如,《长江保护法》明确,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化学品。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